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高中學習歷程檔案遺失 暨大:正配合國教署全力搶救

  

新課綱上路兩年多,高中學習歷程檔案遺失,讓學生相當緊張。圖/本報資料照片
新課綱上路兩年多,高中學習歷程檔案遺失,讓學生相當緊張。圖/本報資料照片

9月中旬國教署委託暨南國際大學將學校學習歷程公版模組,逐步搬移到新機房內的虛擬主機VM;十餘天後因系統更新而重新開機,其中少數VM的硬碟設定失誤,造成部分檔案無法連結。暨南大學表示,目前洪政欣教授團隊正和國教署合作,全力搶救資料,相信能將損害降到最低。

國教署表示,目前遺失的檔案範圍,限於有使用學習歷程檔案公板模組的學校中,9月5日至9月22日期間上傳109學年度第2學期資料到學校平台的學生;目前初步評估,受影響的範圍為學校81校、學生7854人、資料2萬5210件,包括課程學習成果9793件、多元表現1萬5417件,除前述以外的學校、學生及資料外,均未受影響。

國教署已要求廠商全力救援硬碟資料,目前專業技術人員持續處理中,並在24日以電子郵件逐一通知受影響學校,提醒學生登入學校平臺確認;如有資料異常,可儘速重新上傳檔案。國教署已掌握受影響的學校、學生及資料清冊,將分別提供給各校,以利學校輔導協助學生檢視及重傳資料。目前學生可上傳109學年度第2學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至學校平臺的時間範圍內,經學生檢查及重傳資料後,將不影響其權益。

國教署為防類似風險再次發生,將加強資訊人員每日雙人檢視備份狀況;同時再強化多重備份機制,同機房、異地,增加資料保護強韌度。

暨南大學表示,目前洪政欣教授團隊正與國教署合作,全力搶救備份資料,但這項委託案,學校與教育部簽有保密合約書,執行團隊成員也與教育部簽有保密承諾書,委託內容不能對外透露,統一由國教署對外說明,但學校有信心,一定能克服困難,解決問題。

2021年3月28日 星期日

個資外洩發生處理流程

一、暫停校網主機IP,對外服務
二、資安通報作業!
三、移除校網主機該筆個資外洩資料!
四、向搜尋引擎申請移除該項連結!
五、該服務主機,內部自我檢視是否仍有個資外洩疑慮,確保無問題再重啓服務

防止個資外洩改善事項,建議如下

一、網站設定公告結束時間,重要敏感資料公告,請業務主管再次確認後對外公告!
二、避免使用大陸網站免費雲端儲存空間  !
三、學校電腦設備報廢回收,硬碟插下,統一存放及銷毀!
四、電腦等資訊設備維修,若廠商要帶回修理,應先拆硬碟,並填寫維修項目紀錄及保密切結書!
五、內部公告訊息,未核定前,避免截圖透過公告社群媒體!

2020年1月6日 星期一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 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全國高級中學小論文、閱讀心得寫作比賽」 獎勵實施要點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
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全國高級中學小論文、閱讀心得寫作比賽」
                              獎勵實施要點              訂定:103年6月3日
壹、      依據:
一、 本校圖書館深耕閱讀計畫。
二、 高中優質化D-1經典100行動方案
貳、      目的:
一、 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推廣與指導學生參加全國高中小論文及心得寫作比賽,以提倡學術研究風氣,並為學校爭取團體榮譽。
二、 教師藉著指導學生參與小論文及心得寫作比賽之過程,推廣圖書館利用教育,增進師生利用圖書館之各項資源與執行經典100閱讀活動成果,促進師生同步成長動力,更可豐碩教師之教學內涵,裨益提升教師專業成長與教學品質。
三、 教師藉著指導學生參賽獲獎,可作為教師專業評鑑憑據之一,以增進教師績效責任,回歸專業形象。
參、      適用對象:本校全體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兼任及實習教師),凡指導學生     參加「全國高級中學小論文及心得寫作比賽」而獲獎者。
肆、      獎勵標準:
一、   計分方式: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當梯次比賽作品而獲獎,其獎勵方式以積分制計算如下:
1.      指導學生參賽作品榮獲特優,小論文積分加12分,閱讀心得積分加4分。
2.      指導學生參賽作品榮獲優等,小論文積分加8分,閱讀心得積分加2分。
3.      指導學生參賽作品榮獲甲等,小論文積分加4分,閱讀心得積分加1分。
註:兩位指導老師同時指導一篇作品獲獎,積分為原來1/2,小數點採4捨5入。
二、   敘獎額度:
1.      凡指導學生完成線上投稿並具有參與比賽資格之作品,無論獲獎與否,小 論文1篇、閱讀心得7篇皆予以獎狀乙紙。
2.      積分累計達12分以上者,予以嘉獎壹次及獎狀乙紙。
3.      積分累計達30分以上者,予以嘉獎貳次及獎狀乙紙。。
4.      積分累計達50分以上者,予以記功一次及及獎狀乙紙。
註:代課教師及實習教師敘獎方式,以頒發獎狀為原則。
伍、      辦理單位:凡符合上述獎勵標準,由圖書館進行審核統計後,簽請獎勵。
陸、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8年5月23日 星期三

資通安全管理法三讀通過

 名稱: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         二、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         三、資通安全: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         四、資通安全事件: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政策之威脅。

·         五、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但不包括軍事機關及情報機關。

·         六、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七、關鍵基礎設施:指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定期檢視並公告之領域。

·         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         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應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送立法院,及其年度預算書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

 第四條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與審驗機制之發展。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由主管機關以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定之。

 第五條

·         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定期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

·         前項情勢報告、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六條

·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         前項被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或被複委託者,不得洩露在執行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獲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秘密。

 第七條

·         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其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得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其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特定非公務機關受前項之稽核,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並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八條

·         主管機關應建立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

·         前項資通安全情資之分析、整合與分享之內容、程序、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第二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第十一條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第十二條 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無上級機關者,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送交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送交稽核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關。

 第十四條

·         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除應通報上級或監督機關外,並應通報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         公務機關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並送交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送交主管機關。

·         前三項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         前項獎勵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後,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以書面通知受核定者。

·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稽核所管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十七條

·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所管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稽核所管第一項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發現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限期要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         前三項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十八條

·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         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

·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並應送交主管機關。

·         前三項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並得提供相關協助。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修正或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或第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之規定。

·         二、未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或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或第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出之規定。

·         三、未依第七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送交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或第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改善報告提出之規定。

·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機制,或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及應變機制必要事項之規定。

·         五、未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之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或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提出之規定。

·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內容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2018年5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